某地交通运输局开展当地农村巷道建设项目,项目预算近3000万元,单位领导觉得项目工期紧,要求执行人员尽快完成采购活动。该项目直接负责人田某某为了便捷而规避公开招标,将当地当年农村巷道建设项目拆分成9个项目分别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在领导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了采购活动,累计成交金额约2800万元。
采购活动完成后,虽然没有供应商质疑和投诉,但是当地监管部门次年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巡视时发现,该单位的这9个项目本应是同一个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但却被化整为零,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了采购。在监管部门调查时,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某某辩解称,单位对采购时间要求紧,如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光是从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就需要不少于二十日,无法满足单位对时效的要求,所以才采用将大项目划分为小项目的方式实施,拆分成9个项目后每个项目的采购预算都低于400万元,这样就可以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的程序、快速完成项目采购了,田某某辩称此前不知道不能化整为零采购。
但该地监管部门并未采信田某某的说法,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规定,对该地交通运输局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对直接负责该项目的主管领导田某某作出警告处分并公开通报批评。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赵路律师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有不少采购人因为贪图快捷或者不想走政府采购程序,喜欢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拆分金额、化整为零实施。“但只要是不属于允许‘化整为零’的情形,将项目按金额拆分后再采购就是违法的。”赵路提醒,违法违规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被监管部门发现非常容易被处罚。
据了解,还有一部分采购人对于法律法规不熟悉,并不知道不能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非招标方式采购,实际操作中为了方便就对项目进行拆分。赵路认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培养采购人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还任重道远,我国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该增强学习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以免因不熟悉法律的要求而错误操作。